1、關于對“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違法行為的認定問題,該違法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1.擅自使用他人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侵犯系統成員商品條碼專用權的;
1.2.使用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及各成員組織等編碼組織尚未分配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
1.3.接受他人轉讓使用他人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
1.4.未經備案,境內生產的產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的。
2、關于境內生產的產品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的備案問題
2.1.境內生產的產品可以使用境內企業自己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但應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2.2.境內企業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產品但不以自己名義在境內銷售產品的,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無需備案。
3、關于委托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3.1.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3.2.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